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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民工工资”个税处理,聪明的会计都这样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2-21  浏览次数:65
核心提示:  在实际工作中,大家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形:某建筑公司联系工头带工人来干活,公司把钱直接给了工头,民工工资由谁来代扣代缴
   在实际工作中,大家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形:某建筑公司联系工头带工人来干活,公司把钱直接给了工头,“民工工资”由谁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带着这个案例我们先来了解建筑业常见的用工形式,主要包括四种:
 
  1、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
 
  2、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3、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4、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下面通过案例展开不同情形下“民工工资”个税的处理方式有何区别。
 
  一、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
 
  这种用工形式就是把农民工作为项目部的自有工人,和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按照核算普通职工的要求制作工人工资表、缴纳社保、申报个税。人工费不需要民工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凭借工人工资表入账即可。公司需要为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点我进入个税申报实操系统学习)。在核算过程中,自有工人的工资计提参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项目部—人工费——工资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人工资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人工资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代收的个人承担的社保)
 
  银行存款(差额)
 
  大家有没有觉得这个会计分录很眼熟。没错,它和正常员工工资计提的账务处理是一致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工作中,有个“难点”:公司不愿意给民工买社保,民工也不愿意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最终导致没给民工购买社保,这是容易被税局责令补缴的。所以企业一定要按规矩来,不能省“事儿”。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保缴纳的相关规定。
 
  由于建筑行业时有发生民工工资被无故拖欠、工人维权无果的情形,国家继而出台了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那么总包单位核算这笔代发工资时,会计处理参考: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简易计税项目的,全额计入工程施工成本。
 
  总包只是履行了代发的行为,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还是分包单位承担,这种情况下,个税和社保还是要由项目部负责。
 
  在实际业务中,一般的建筑公司都有自己的施工队。某些情况下,当项目需要,人员不够时,才会签订劳务外包合同,就会涉及到下面三种情况的用工形式。
 
  二、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vs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把“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放在一起分析,是因为两者均属于劳务外包的用工形式,在实务工作中容易混淆。
 
  先举一个与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的例子:
 
  A建筑公司承接一个安装地暖的项目,材料由A公司自己提供,但是没有专业安装的工人,那么A公司和B劳务公司签订地暖安装服务,B公司提供工人,该项目完工后,A公司按劳务服务支付B公司价款。在这项业务中,A公司并未与B劳务公司的工人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向B公司购买了一项安装服务,就凭这项服务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做账即可。
 
  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抵扣增值税,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贷方直接通过“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核算,不用为其代扣代缴个税。不涉及给这部分工人购买社保,规避了社保风险。站在B劳务公司的角度,农民工实则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农民工的个税就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了。
 
  再来看一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案例:
 
  A建筑公司急需200名工人用工,但一时半会人员不能立马到位,A公司找到C劳务派遣单位,双方协商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这批工人虽不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为A公司提供劳务,用工期间内服从A公司的管理,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可以理解为把这部分工人当做自己的“员工”对待,要核算工资、缴纳社保、代扣个税。不过这是理论上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到底谁代扣个税又有变数。
 
  关于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具体的处理,先看合同如何签订。
 
  01第一种情况
 
  若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只约定了总的劳务派遣费用(含支付给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直接作为劳务费支出,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按取得的劳务派遣发票做账。建筑公司不用负责代扣社保、发工资、代扣代缴个税事项,三项业务转嫁给劳务派遣单位去做了。
 
  对此有疑惑的朋友可以查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对这方面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02第二种情况
 
  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分别约定,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建筑公司就需要就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按“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相应的社保代扣、代扣代缴个税就由建筑公司操作了。建筑公司依据核算的被派遣者的工资表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处理类似第一种用工情形。
 
  三、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
 
  这种用工形式就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中,建筑公司与包工头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若劳务合同规定将包工头连同他下面的工人由建筑公司制作工资单,那么建筑公司就是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也需要为其购买社保,处理方式同第一种用工形式类似。
 
  ②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一个合同总价款,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得,工头去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个税,同时依法履行手下工人个税代扣扣缴义务,建筑公司就可以“偷懒”啦。
 
  以上就是关于建筑公司和民工签订的四种用工形式的“工资收入”涉及的个税由谁来处理的不同情形。如果对工资个税还有不清楚如何申报的大家也可以点击《纳税申报,从入门到精通》进行系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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