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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 谁来承担责任?
 [打印]添加时间:2023-02-23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150
   提供劳务时意外受伤,责任如何划分?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看一看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
 
  案情回顾
 
  梁某安排陈某至某工地从事木工劳务。施工期间,陈某自高处不慎坠落,因安全绳断裂造成严重损伤,后送至医院治疗。陈某起诉梁某要求梁某给付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万余元。
 
  裁判结果
 
  赣榆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梁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梁某作为劳务接受方,对施工环境疏于管理,安全防护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陈某受伤的主要因素,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陈某作为劳务提供方,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不慎自高空摔下,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梁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梁某应赔偿陈某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如今,劳务雇佣现象越来越普遍,但现实中提供劳务的场所多为无安全措施的农村自建房或是危险系数较高的高层居民楼,由于高频次施工作业和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容易发生安全事故。《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要求提供劳务者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务者应确保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