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有约定,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南宁仲裁委申请仲裁裁决。随后,建筑劳务公司便向中铁某集团公司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并租赁了相关设备,安排工人进场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全部的工程内容。
在将自己负责的工程完工后,建筑劳务公司与中铁某集团公司签署了《工程结算及合同终止协议书》《合同封账协议书》,甲方确认,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甲方将足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金额,并在封账协议签订满一年后向乙方退还质量保证金,在发包人验收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但随后,中铁某集团公司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建筑劳务公司在多次催收均未能成功回款后,决定联系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
收到建筑劳务公司委托后,我中心安排了资深工程款律师梁天海律师与龚政海律师联手办案,根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在准备好充足的证据,厘清办案思路后,遂向南宁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裁决中铁某集团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同时还需要承担拖欠期间产生的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中,围绕双方的诉求,南宁仲裁委认为,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为:
中铁某集团公司是否应向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与资金占用利息?
中铁某集团公司是否应退还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仲裁结果:胜诉
仲裁庭认为,本案中,建筑劳务公司与中铁某集团公司签署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工程结算及合同终止协议书》《合同封账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虽然双方在乙方完工后解除了施工合同,但其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依然有效。
经过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双方在封账协议中并未约定剩余工程款的具体支付时间,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对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给予中铁某集团公司的准备时间已经足够充分,故其应当承担剩余工程款的支付义务。
同时,根据双方签署协议上的日期,已超过当初约定的一年期限,中铁某建筑公司应按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而关于尚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虽然双方约定了需要在发包人验收工程后,中铁某集团公司才会进行退还,但双方在终止协议中已确认建筑劳务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视为中铁某集团公司已经验收了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工程。且案涉工程是否通过了发包人的验收,建筑劳务公司并不知情,中铁某集团公司以此为抗辩理由,应当举证证明,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故应当从双方签订终止协议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而对于上诉所列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虽然双方并未约定逾期支付时的利息计算方式,但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故对建筑劳务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也予以支持。
最终,南宁仲裁委作出裁决,基本认同了我方主张的全部工程款金额,且要求中铁某集团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并承担逾期支付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
代理思路
收到建筑劳务公司的代理委托后,梁律师与龚律师先仔细查阅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发现合同中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未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进行明确,同时也有工程需发包方验收后才退还保证金的约定。
为了让委托人的工程款更多、更稳,梁律师与龚律师主张,虽然双方并无付款时间的约定,但从对方当事人签收《仲裁申请书》开始,以30日为准备时间,其后就应该开始计算尚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同时,我方委托人不可能知道发包方是否已经验收了工程,因此,中铁某集团公司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应当举证证明。既然其未举证证明,就应当从其确认我方委托人施工的内容质量合格之日起,退还履约保证金。
而关于质量保证金,也应按照双方的终止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一年后进行退还,中铁某建筑公司并未履约,故需要从应当履约之日起计算利息。
最终,经过梁律师与龚律师的竭诚办理,我方委托人在仲裁中大获全胜,不仅拿到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还让仲裁委同意了我方关于利息的主张,真正实现了工程款“稳多快赢”的四大目标!
